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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会[2011]2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3-28
实施时间: 2011-3-28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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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大企业、高等院校,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做好2011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及《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各类企业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会计、税收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行业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等。其中,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相关内容为必选内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改革、财政资金管理、工会会计制度、医院、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工会组织、医院、高等院校、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分别将工会、医院、高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必选内容。
  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应将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作为主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本着按需施教的原则,在抓好以上相关内容培训的同时,结合全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二、培训形式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区分单位类型和会计人员层次,采取集中培训、网络远程教育、业务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等方式。要注重调动单位和会计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实效。
  三、培训机构的管理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重新进行评估、确认符合承办条件并予以登记、公告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加强对各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对实行网络远程教育的,要建立教学质量保障机制,配备适合需要、质量较高的课程资源,功能上要符合监管要求。确定实行网络培训前,应按《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对网站功能进行评测。同时,采取相应的计时、监控、考试等措施,确保教育质量。
  四、培训的组织实施
  省直、中央驻济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由经过省财政厅评估、登记、公告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高级(总)会计师培训班、研讨班,培训地点原则上应在山东省内或在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进行。其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经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评估、登记、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业务主管单位自行举办本系统内人员培训班,按《暂行办法》规定,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准后组织实施。
  五、继续教育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且考试合格的,应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登记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班总结、考勤记录、考试成绩、教学讲义,以及对发表论文、参加有关培训班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所提供的证书、刊物等,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工作合规有序进行。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方式、培训点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二)各市财政局于开始继续教育前15日内将本年度工作方案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继续教育的形式、时间安排、培训内容、质量控制措施、考试、财政部门负责人员的职责与分工等。
  (三)各市财政局在继续教育结束后,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并附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统计表(附件1)、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统计表(附件2)各一份(含电子版一份)。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培训效果、质量控制措施完成情况、考试结果、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改进措施等。
  (四)各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五)省直继续教育培训点要发挥教师资源充足的优势,选择高水平教师任课。为保证培训效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应分开办班,每个班学员原则上不超过100人。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办班的,应事先将培训计划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六)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日,培训机构要将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日程安排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培训班结束7日内将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省财政厅会计处电话:0531-82669803;传真:0531-82920823;电子邮箱:renyuanzu@。
  附件:1、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统计表。
  2、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统计表。
  3、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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