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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9]4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6-5
实施时间: 2009-6-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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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事厅,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人事部门向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考生收取的考试费和考务费,均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其中,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
  二、各级征收考试费和考务费,应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考试费实行省、市两级分成,分成比例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考务费由省人事厅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考试中心另行结算上缴。
  三、考务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633号文件规定执行。考试费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人事部门对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职业水平证书时,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
  五、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收取考试费和考试考务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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