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9]1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3-13
实施时间: 2009-3-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3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以下简称《基金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征收,其他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审批。有关部门征收未列入《基金目录》或2009年1月1日后未经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基金目录》所列项目和标准,做好基金的征缴工作,既不得违规征收,也不得随意减免。
  二、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此次公布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中,属于新增、调整项目且影响年度收支预算的,各级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确保基金预算科学合理。
  三、对2009年1月1日后新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统一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行政 青财税[2025]4号 2025/9/16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持续推进行政事 辽财非[2016]26 2016/5/18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使用“天津市行政 津财综[2001]65 2001/9/24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024] 2024/12/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2015/2/4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 苏财综[2011]88 2011/12/20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取消和停征部分 晋财综[2015]15 2015/4/1
关于规范政府性基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96]财预字第45 1997/1/1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 2019/6/14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5年沈阳 沈财非[2025]12 202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