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8]9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2-18
实施时间: 2008-12-1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7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对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09年1月1日前征收的收费资金,仍按原规定渠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要围绕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科学发展,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完善收费公示、系统征缴等制度办法,全面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努力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 沪财预[2007]36 2007/1/1
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 1997/8/1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 桂财综[2008]84 2008/12/19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 川财综[2006]13 2006/6/1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外汇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18 1992/5/20
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价费字[1992]25 1992/7/1
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 建标字第315号 1992/5/20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我省人力资源社会 鲁财综[2016]14 2016/3/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壮 桂财综[2014]69 2014/12/26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 内财非税[2017] 201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