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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8]9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2-18
实施时间: 2008-12-1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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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对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09年1月1日前征收的收费资金,仍按原规定渠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要围绕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科学发展,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完善收费公示、系统征缴等制度办法,全面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努力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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