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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7]4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6-26
实施时间: 2007-6-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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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优势,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针对新系统的功能特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建执收单位问题。新系统不再单设社团、医院、幼儿园等部门,对只需领购票据、资金不纳入财政管理的执收单位,按其所属的主管部门进行分类。主管部门在部门分类中未单设的,统一归属其他部门。建立执收单位时,要严格按照系统要求填写基础信息,单位名称、电话、地址、邮编等信息必须完整、准确、规范。
  二、关于编制执收编码问题。新系统建立了可由所有部门共享的收费项目库,执收单位编制执收编码时,不再局限于使用其所属部门已授权的收费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执收内容和执收依据。
  三、关于停办有关业务问题。新系统要求逐步停办从老系统结转过来的执收单位(首位编码为“9”的执收单位,以下简称老版本执收单位)的各项业务。2007年8月1日起,停止办理老版本执收单位新增执收编码业务,2007年10月1日起,停止办理老版本执收单位票据领购业务。2008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老版本执收单位收费业务。
  四、关于报送票据印制计划问题。各市应在每季度第二个月10号前,将下季度票据印制计划通过系统汇总上报到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安排印刷。其间一般不追加票据印制计划。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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