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6]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2-22
实施时间: 2006-2-2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4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扣减定额标准问题。经研究,决定对《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暂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政策问题。为进一步支持再就业工程,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就业再就业政策精神,决定对《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特困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在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后,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再就业税收政策。
  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定期通报政策执行情况,全面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 青劳社厅发[200 2006/4/19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 藏国税发[2003] 2003/10/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京国税发[2003] 2003/10/2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渭南市地方税务局再就业优惠政策请 陕地税函[2003] 2003/12/24
江西省劳动保障局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局江 赣劳社就[2003] 2003/9/4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 闽国税发[2003] 2003/2/28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工商行政 吉地税发[2004] 2004/5/1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京国税发[2003] 2003/1/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和再就业税收 桂地税发[2010] 2010/1/29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 沈国税发[2003] 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