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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山东省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6]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1-18
实施时间: 2006-1-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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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山东省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的函》(鲁劳社〔2005〕11号)收悉。根据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金卡工程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国金卡[2001]2号)、劳动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对山东省统一制作发行社会保障卡请示的复函》(劳社信息函〔2005〕8号)以及国家IC卡注册中心批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授权使用机构的精神,经研究,同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向参加社会劳动保障领域各项业务的参保人员发放社会保障IC卡时收取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此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作为省级非税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和“票款分离”办法。收费收入专项用于社会保障IC卡的工本制作,不得挪作它用。
  执收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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