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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变更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收费项目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5]1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3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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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变更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收费名称的函》(鲁教财函〔2004〕43号)收悉。鉴于我省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省之一,为了使高中毕业会考管理与新的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改革相衔接,经研究,同意变更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收费名称,现将变更内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籍管理、会考合格审定费”更名为“普通高中学生水平考试考籍管理、水平考试合格审定费”。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籍管理、水平考试合格审定费收费标准仍为每生三年共计10元,一次性交纳。
  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报名费”更名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5元。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9〕91号)规定,上述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办法,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学籍管理、评审工作和考试考务等经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名称变更后,执收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并自觉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发〔1996〕17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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