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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非税[2010]95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8-2
实施时间: 2010-8-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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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各高等院校:
  根据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秋季入学开始,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教材费、体检费等代收费时,一律不得再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而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内蒙古自治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向学生提供自愿有偿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社会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向捐赠方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二、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票据,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不得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代收费或服务性收费,不得用《内蒙古自治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服务性收费,也不得用税务发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代收费。
  三、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票据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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