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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非税收入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6-20
实施时间: 2006-6-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59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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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各社会团体凡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属于经营服务性的收费,如信息咨询、技术成果转让、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开展演出活动、复印等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再使用财政票据。各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应根据上述文件的具体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二、关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为此,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后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进行管理与核算。
  三、关于捐赠收入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为此,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自治区各院校及各其他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组织等接受的捐赠收入,不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四、关于联合办学收入
  自治区具有办学资质的院校间联合办学,要将联合办学批准文件及有关协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联合办学收入属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缴入财政专户。
  五、关于非税收入退付管理
  各事业单位上缴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如发生退付事项,由退付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复印件,报执收单位审核。执收单位审核汇总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申请书》,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同意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退付。特殊情况,应征得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可由单位先行将资金垫付给申请人,再办理退付手续。
  自治区直属各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收费政策,要按上述规定对本单位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取消。同时,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要将各类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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