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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社[2011]77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1-5-30
实施时间: 2011-5-30
法规类型: 行业性财务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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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基金征缴收入定期缴存财政专户的缴存时间为每月25日。
  二、我区收缴个人缴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票据式样附件2);地税机关征收的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暂时使用地税票据,待征管职能统一后,再行整合规范,使用财政监制专用票据,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金的捐赠资金,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附件: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收据式样
  二 ○ 一 一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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