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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13]71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6-13
实施时间: 2013-6-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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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厅关于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内国税公告2012第4号)第八条第(六)项相应废止。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出具的证明材料,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报告中应有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监测是否达到标准的结论;如监测报告中只有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没有监测是否达到标准的结论,则应提供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对监测报告中的监测项目是否达到标准结论的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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