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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4]12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4-21
实施时间: 2014-5-11
失效时间: 2016-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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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我省考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知法[2014]4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188号)收费期限到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8]4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核定我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含3科),分别为:《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每人每科63元,其中上缴国家考务费15元。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阳光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监督电话:12358。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执行期限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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