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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力直接交易有关电价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商函[2014]6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4-29
实施时间: 2013-9-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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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相关情况的请示》(皖电财〔2014〕85号)收悉。因2013年9月25日起,国家提高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并出台了相关环保电价政策,我省电力直接交易相关电价出现了新的变化。根据安徽省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3]168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110千伏大工业用户电力直接交易相关电价调整情况函复如下:
  一、我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中包含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6.072分,其中: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每千瓦时0.8分调整为每千瓦时1.5分。
  二、由于我省上网电价调整等因素影响,电力直接交易线损电价由每千瓦时2.448分调整为每千瓦时2.038分。
  三、因国家出台了脱硝电价每千瓦时1分和除尘电价每千瓦时0.2分,我省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电量电价由每千瓦时13.08分调整至14.28分。此次调整的每千瓦时1.2分用于支付发电企业的脱硝和除尘环保电价。
  四、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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