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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统[2010]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2-2
实施时间: 2010-2-2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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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日
  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市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与购置相结合;
  (六)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
  (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设备、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等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市财政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资产配置事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编制单位资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对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投资计划、建设方案制订和调配、维护、维修及改造等日常管理工作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配置条件
  第八条配置资产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的需要;
  (六)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九条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部门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部门存量资产状况,以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现有资产需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推行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促进资产的合理、节约、有效使用。对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剂,按资产无偿转让程序办理。对拒不接受调剂的部门和单位,市财政部门将对其资产购置申请不予审批,不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抢险救灾及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临时机构等配置资产的,原则是优先调剂,如确有不足再进行租赁或购置。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购置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活动结束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青岛市财政公物仓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回该项资产。
  第三章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五条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数量、价格等的限额标准,是编制配置计划、审核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已制定了资产配置标准的,按其配置标准执行。中央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尚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由市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其中,通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制定;专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市场价格变化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机关公务车辆配置,依据我市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车辆购置经费审批,实行集中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办公设备包括信息化办公设备、电器设备和其他设备等,按照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的一定比例和规定价格、性能规格进行配置,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得更新。
  办公设备使用年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信息化办公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的信息化办公设备须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配备使用。
  第二十条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备高档和进口家具。
  第四章配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办公与业务用房购置、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等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等规定执行。
  车辆、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配置实行年度配置计划管理。对车辆、土地、房屋的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在送主管部门审核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配置批文。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年度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时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与部门预算一起报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单位资产配置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单位部门预算时,同时根据所属各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各类资金来源情况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对本单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财政部门审核部门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金来源情况、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使用情况等,审核单位的资产配置计划,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市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列入部门预算(草案)。
  (四)批复资产配置计划。市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配置计划。
  (五)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配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报批程序是:单位对调剂资产提出调剂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剂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有调出资产意向单位的,同时附调出单位对该资产的使用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资产过户交接、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预算资金配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追加资产配置计划,申请追加预算资金,按第二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用市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配置资产的,项目预算中已列明资产购置事项的,按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中没有列明资产购置事项的,按第二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中央部委(不含财政部)或非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配置资产的,中央部委或资金拨付部门(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已有规定的,按中央部委和资金拨付部门(单位)的规定执行。中央部委或资金拨付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没有规定的,按第二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已批准的资产配置计划、配置申请进行调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品、工程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实施政府采购。对规定配置标准的通用设备、办公家具等实施集中政府采购。未经批准配置资产或应进行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支付及会计核算机构、单位不得办理购置资金的拨付和报账手续。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通用资产账卡、领用、保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责任。
  (二)各单位应对采购的通用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入库凭证,按财务制度对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各单位资产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点等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可会同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资产配置工作管理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配置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已经购置的资产进行处置。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执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区、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由区、市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市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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