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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4-22
实施时间: 2014-4-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6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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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扩大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4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4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自行计算抵减。若企业季度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若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企业在汇算清缴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我局信息系统可根据填报的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进行判断,若符合规定条件,则自动进行优惠备案。企业即可填写减免税额享受优惠,无须上门另行办理优惠备案。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为: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附: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2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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