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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0]92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1-9
实施时间: 2010-10-1
失效时间: 2012-9-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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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厅:
  《关于申请继续收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费立项的函》(辽交运〔2010〕16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同意继续收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及范围:省内参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包括旅客运输驾驶员、货物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二、执收单位: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0号令)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非税收入,收入按照省、市2:8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五、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监制)的财政票据。
  六、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年,即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到期如需延期收费,请于本执行期终止前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重新审批。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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