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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民用爆破作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2]7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9-17
实施时间: 2012-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2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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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为整顿民用爆破作业服务收费秩序,规范民用爆破作业服务收费行为,决定制定全省统一的民用爆破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民用爆破作业资质的企业,均应执行本通知的收费标准。
  二、民用爆破作业服务企业作业服务内容是指:为爆破服务对象提供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配送、爆破、清退等。
  三、民用爆破作业服务企业按服务对象使用的炸药数量计收服务费,原则上每吨不超过2000元,下浮不限。
  四、确因爆破地形复杂等因素,导致民用爆破作业服务企业成本过高,执行上述作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困难的,民用爆破作业服务企业可向当地市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可适当提高作业服务收费标准。
  五、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在民用爆破作业服务收费标准外加收其他费用或以其他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均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六、为减少进货环节,鼓励民用爆破作业服务企业从生产厂家直接进货。从生产厂家直接进货并送货到用户的,可在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作业服务费标准之外,在生产厂家出厂价格基础上加收15%的运输管理费;从民用爆破物品经营企业进货并送货到用户的,可在生产厂家出厂价格的基础上,加收4%的运输管理费。
  七、各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局备案。
  八、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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