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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罚[2003]101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7-15
实施时间: 2003-7-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1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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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精神,适应我省罚没、扣押物品管理的需要,我们制定了《吉林省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吉林省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吉林省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财政公物仓的管理职能,加强对没收、扣押等物品的管理,确保财产安全、完整,根据《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公物仓实行分级管理,隶属于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条 财政公物仓管理下列财产:
  (一)司法机关依法没收、追缴的财产,充抵罚金、罚款的财产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二)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充抵罚款的财产;
  (三)执法机关查获并经法定程序确认为无主的财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置换出来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财产;
  (五)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撤消、合并后闲置的办公设备、仪器、车辆等财产;
  (六)为举办大型活动(如运动会、展览会、博览会等)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可以重复使用的财产;
  (七)依据《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规定扣押的物品,需要由财政公物仓代保管的财产;
  (八)其它需要保管的财产。
  第四条 物品入库时,公物仓保管人员应当与物品上交单位的经办人对入库物品进行查验、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对执纪、执法部门办案查获的属于不动产的物品,由物品上交单位登记造册,并附有关没收、扣押手续,经双方现场看验后移交同级财政公物仓管理。
  第六条 财政公物仓要对存放的物品妥善保管,保证物品通风、干燥;对贵重物品要特殊保管,专人负责,以防丢失、损坏;同时,还应加强防火、防盗、防霉、防蛀等措施,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财政公物仓要建立完善的仓储物品保管制度,设立仓储物品管理台帐和登记卡,做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卡物相符,准确反映仓储物品的保管情况。
  第八条 财政公物仓统一保管的政府公物,由同级财政部门重新调配使用或者公开拍卖处理,拍卖所得的款项全部上交同级国库。
  第九条 财政公物仓依据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对代保管的扣押物品应当及时办理没收、随案移交或者返还当事人手续。
  第十条 财政公物仓所保管的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调换、私分、压价购买或销售。
  第十一条 财政公物仓应当将物品保管情况定期上报同级财政部门,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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