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非税[2010]79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1-17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7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吉林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吉林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重大水利基金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重大水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筹集,按照全省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4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全部销售电量包括:
  (1)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电力有限公司的趸售电量(即转供单位实际销售给电力用户的抄见电量)、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给子公司(非转供单位)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
  (2)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3)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抄见电量(即小水电自发自用电量,不含通过地网收购上省网销售的小水电电量,不含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给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的电量)。
  涉及外省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第四条 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 重大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由拥有自备电厂企业直接上缴。并按月与省财政厅对账,出具对账说明。
  第六条 重大水利基金按月征收。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上缴省财政专户。上缴省财政专户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中:“收款人全称”栏填写“吉林省财政厅”、“收款人账号”栏填写“22001450100059336666”、“收款人开户银行”栏填写“建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收入项目编码”栏填写“103015803”、“收入项目名称”栏填写“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电汇上缴省财政专户的,在电汇附言中一定注明:103015803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第七条 省财政厅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缴入财政专户核对无误的重大水利基金及时缴入省级国库。缴库时,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03目“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第八条 省财政厅应根据省电力有限公司、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重大水利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省财政厅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第九条 重大水利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省财政厅按照其最大发电(售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第十条 省财政厅按重大水利基金实际缴库额的2‰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由省财政厅在重大水利基金收入中提取和拨付。代征单位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第十一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将代征或应上缴的重大水利基金与其正常业务收入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省财政厅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本金一并核算。
  第十二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十三条 重大水利基金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并由省财政厅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 重大水利基金应严格按规定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重大水利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重大水利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213类04款72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执行中财政部调整支出科目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第十六条 重大水利基金主要用于:
  (一)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二)国家参与或补助投资的水利工程的资金匹配; (三)全省水利中长期规划中确定的水利投资重点领
  域;
  (四)需省级补助和支持的地方重点水利工程;  (五)其他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列支的水利工程。
  第十七条 重大水利基金的使用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省水利厅提出近期和下一年度的使用方向和投资重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里提出的使用方向和投资重点,对申请使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建设项目,建立项目数据库,并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年度拟申请重大水利基金的投资计划联合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根据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提出申请重大水利基金全省水利项目(含省直)的建议计划,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八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省水利厅审核后下达投资计划,抄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重大水利基金收支预算。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按项目的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使用重大水利基金的项目竣工后,按水利建设程序和相关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进行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水利基金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按照现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征缴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同时停止征收,原涉及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文件一律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地方税务局征收重大水利工 川财综[2010]20 2010/5/18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 川地税发[2010]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