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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4]4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7
实施时间: 2014-2-1
失效时间: 2015-1-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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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申报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函》(黑环函〔2013〕402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3〕48号)即将到期,为保证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常开展,规范排污权交易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主体。你厅确定的佳木斯市、双鸭山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作为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试点单位,可向通过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单位收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二、收费标准
  (一)佳木斯市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每年每吨2000元。
  (二)双鸭山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每年每吨2000元;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每年每吨1500元。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可上下浮动20%。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14年2月1日起试行至2015年1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你厅提前两个月申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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