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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海关关于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海关开展稽查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武汉海关
发文时间: 2014-1-16
实施时间: 2014-1-16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45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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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创新海关稽查工作方法,根据《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武汉海关决定选取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海关开展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与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三年以上;
  (二)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近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四)内控制度健全,审计资料保管清晰、完整;
  (五)与海关合作的意愿较高,愿意接受海关监督管理。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优先:
  (一)在湖北省上年度行业排名中居前三十位的;
  (二)具有司法鉴定或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
  (三)具有一定进出口业务审计经验的;
  (四)与其他政府部门有过合作经验。
  三、符合条件且有意申请参与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四)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经营、纳税等情况简介;
  (五)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年审或评估意见。
  四、上述申请材料请于2014年1月30日前递交武汉海关稽查处,逾期不再受理。
  五、海关将根据申请材料,选取2-3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合作对象,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联系人:武汉海关 黄伟 027-82768247
  周强 027-82768259
  特此公告。
  附件:申请表
  2014年1月16日

相关附件:
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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