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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函[2014]120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4-3-28
实施时间: 2014-3-28
法规类型: 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4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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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季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履行本次季报的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
  三、凡在2014年3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尚未解决的,或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中具体说明相关情况。
  五、上市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全文及正文3.1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六、特殊行业的公司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等的特别规定。
  从事房地产、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炭开采和洗选行业的上市公司,还应按照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行业披露指引的规定进行披露。
  七、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以下文件:
  (一)经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
  (二)经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及其审计报告(如经审计);
  (三)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对本次季报的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的决议一份和监事会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季报的书面审核意见一份。若董事会决议仅含通过本次季报一项议案的,监事会决议仅含本次季报的书面审核意见的,可免于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
  (五)本次季报XBRL实例文档;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所发布的与信息披露直通车有关的各项业务指引及业务手册,正确选择公告类别,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操作,确保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顺利完成。
  九、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次季报实行事后审核。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核意见后,及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刊登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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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lxgao   2014年3月29日
很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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