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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监[2014]5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3-19
实施时间: 2014-3-19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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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保障财税政策执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有关工作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2014年,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财政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紧密围绕宏观调控重点、财政重点扶持行业和社会关注热点,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防治“小金库”和反对“四风”长效机制建设,全省开展对医药、公共交通、监狱、核工业地质等重点行业的联动检查,并按照“五年轮查一遍”的要求,完成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9月底结束。检查范围和重点包括:
  (一)四级联动开展对医药、公共交通行业的检查。
  按照财政部要求,对医药、公共交通行业开展全国联动检查。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对辖区内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以及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及医药报销管理机构的检查。各地应选择辖区内有代表性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和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医药报销管理机构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剖析药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成本和利润构成,揭示药价形成机制,反映医药改革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对公共交通行业的检查主要选择市内道路交通(公共汽车)企业、长途客运企业开展检查。针对该行业财政资金投入量大、补贴对象范围广等特点,在检查各单位财务会计核算、成本费用和利润构成、职工薪酬分配、票价形成机制、固定资产购置等内容的同时,要重点关注财政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并开展绩效监督。
  (二)结合实际开展对监狱、核工业地质系统的检查。
  除参加全国联动检查外,结合本省实际对省监狱局系统、核工业地质局系统的会计信息质量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会计准则执行情况以及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公允,是否真实足额缴纳国家各种税收和政府性基金,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等行为以及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等相关情况。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以及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检查。结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将厉行勤俭节约、控制三公经费等作为检查重点,继续推进和完善“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按照“五年轮查一遍”的要求,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大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报备、质量控制薄弱、收费过低的事务所进行清理,并纳入重点检查名单。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关注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等。同时,应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人员资质、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
  二、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指导。
  开展会计监督检查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将会计监督检查与财政资金使用、税收征管质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监督检查以及“小金库”治理紧密结合起来,提高综合成效。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检查力量,保证检查工作按时顺利进行。省财政厅将通过召开布置会、查前培训、混合编组、现场巡视等方式,加强对市、县(市、区)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检查质量和成效。根据财政部的工作要求,省财政厅将全面建立和完善考评制度,对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比,考评结果进行全省通报。
  (二)创新模式,强化联动检查。
  对医药和公共交通等重点行业的检查,在财政部统一组织下,采取全国“四级联动”的方式开展;对监狱、核工业地质等行业的检查,在省财政厅统一组织下,采取“全省联动”的方式开展。医药行业检查单位的选取应涉及医药生产、流通和最终消费的各个环节;公共交通行业检查单位应选择本地区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和运营的相关单位开展检查;省监狱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及其所属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检查。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选取检查名单和检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联合检查,充分发各自优势,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大力度,确保检查规模。
  全省按照“统一布置、统一要求、统一审理、统一汇总”的原则开展检查工作,会计监督检查应保证一定的覆盖面,全省检查户数不低于1000户,其中联动检查户数不得低于20%。即设区市财政部门检查户数不低于20户,联动检查户数不低于4户;县(市、区)财政部门检查户数不低于8户,联动检查户数不低于2户。在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方面,按照五年轮查一遍的要求,重点检查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20%。
  (四)扩大影响,加大公示公告力度。
  2014年,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公示公告制度。继续完善检查名单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检查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为检查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扩大会计监督检查的社会影响。对检查结果和处理处罚情况,加强公开曝光力度,进一步树立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权威,提高会计监督检查的威慑力。省财政厅将加大市、县(市、区)会计监督检查的公示公告力度,一是在每年的公告检查结果中增加对市、县(市、区)会计监督检查情况的公告;二是借助媒体对各地的公示公告情况进行集中宣传;三是对各地全面建立公示公告制度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五)严格执法,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蓄意会计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故意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偷漏税款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财政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严肃财政纪律,落实八项规定。
  市、县(市、区)在检查过程中,要严肃财政纪律,认真贯彻中央改进作风“八项规定”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检查人员的财政纪律教育,严格落实《检查人员工作守则》、《廉政守则》等各项规定,切实维护财政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检查人员要重视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真正做到懂法、执法、守法,并通过检查承诺、检查告知等多种防范措施,约束检查组成员,确保廉洁自律。
  三、检查材料报送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报送以下材料:
  1.联动检查名单
  为有效组织开展联动检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3月24日前将参加联动检查的医药行业、公共交通行业检查名单报送设区市财政部门(见附件4),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后于3月2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2.公示公告材料
  为更好地发挥公示公告的作用,设区市财政部门于5月20日前将“上年度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已发布的2013年度检查公告报送省财政厅。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通过财政局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2014年检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
  3.总结和信息材料
  (1)信息材料。市、县(市、区)检查开始后,应及时报送检查快报、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信息,反映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
  (2)检查材料。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检查材料的汇总和检查情况的总结,及时汇总各地检查情况,上报检查材料。需报送的材料包括检查总结、检查汇总报表(见附件1、附件2)、调研报告、典型案例等信息材料,县(市、区)财政部门于9月10日前报送设区市财政部门,设区市财政部门于9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出,并报送电子版。联系人:省财政监督检查局,联系电话:87287671,电子邮箱:jxfjdj@jiangxi.gov.cn。
  附件:
  1.汇总表一(2014)
  2.汇总表二(2014)
  3.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2014)
  4.检查名单(2014)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9日

相关附件:
1、汇总表一(2014).xls    
2、汇总表二(2014).xls    
3、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2014).xls    
4、检查名单(201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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