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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3-17
实施时间: 2014-3-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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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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