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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14]1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3-4
实施时间: 2014-3-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28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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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法制机构::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我们在《天津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3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天津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本通知以及《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3年12月31日以前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没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付。2014年1月1日后,新增或调整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自行调整收费标准。
  本《收费目录》不包括中央驻津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天津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变化情况,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
  四、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分别缴入中央、市、区县级国库,纳入相应级次财政预算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各执收部门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按照收费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付费。
  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规范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12号)文件中调整的收费项目,已在本《收费目录》中进行了标注。
  七、本《收费目录》印发后,此前印发的《天津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停止执行。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法制办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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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_1_.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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