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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9
实施时间: 2014-1-29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524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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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2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14年1月29日发布,由于时间紧、涉及面广,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升级到位,为贯彻落实好《公告》,做好个体工商户2014年一季度申报纳税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以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以及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关于系统批处理问题
  对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省局通过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后台统一处理,将其所有税种纳税期限和代征费、基金项目的缴纳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季”。对后台统一处理后没有变更成功的,各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关于新开业户申报纳税期限问题
  对季度内新办符合简并征期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税种登记时,根据有关规定先按月核定税款,核定定额后分两种情况处理:1、经核定定额后未达起征点的,税种登记不作变更;2、经核定定额后达到起征点的,通过税种变更,将其所有税种纳税期限和代征费、基金项目的缴纳期限变更为“季”。
  四、关于特殊业务的税款计算问题
  季度内开业、停业、注销、新达起征点以上的符合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法规定按实际经营天数计算应纳税款,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季核定税额/90天)*季度内实际开业天数。
  五、关于非正常户认定问题
  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季度终了后未申报纳税,税务机关经催报催缴、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常户认定。
  六、代开发票缴纳税款问题
  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的税款所属期为代开发票的当月。
  七、关于委托代征和批量扣税问题
  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委托代征和批量扣税的,依照有关规定,统一按季实施代征和批量扣税。在4月份申报期内(4月1日-18日)按季一并进行代征和批量扣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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