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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2-27
实施时间: 2014-3-1
法规类型: 工商年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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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2014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申报2013年度报告(详见网站申报须知),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截止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凡逾期提交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登记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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