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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
发文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9-25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9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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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就内蒙古自治区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发酵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391)执行;“调味品、发酵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执行。
  二、按照本公告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和征收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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