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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区全国音乐等级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价费函[2013]50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2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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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西招生考试院:
  你院《关于申请核定我区全国音乐等级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桂考院〔2013〕83号)悉。鉴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已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服务中心作为全国音乐等级考试承办机构,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精神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2〕66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全国音乐等级考试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核定我区全国音乐等级考试收费标准为:初级考试费160元/人次;中级考试费180元/人次;高级考试费200元/人次。以上考试收费标准已含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费用:80元/人次(初级)、90元/人次(中级)、100元/人次(高级)。
  二、我区全国音乐等级考试费收费主体为自治区招生考试服务中心和经自治区招生考试服务中心批准设立的全国音乐等级考试考点单位。
  三、全国音乐等级考试为经营服务项目,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号窗口)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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