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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CNG母站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价格函[2013]78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14
实施时间: 2014-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6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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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西中石油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向G母站销售天然气价格的请示》(西南管道广西〔2013〕126号)悉。为促进我区G推广使用,减少大气污染,理顺车用压缩天然气与汽油的比价关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G母站 天然气销售价格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销售给G母站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全区统一为不超过3.09元/立方米,其中气源价格为2.57元/立方米,区内管输价格为不超过0.52元/立方米(含价格调节基金0.04元/立方米);
  二、建立上下游气源价格联动机制,若国家发改委确定的上游气源价格变化,需要调整G母站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你公司需向自治区物价局申请重新调整。
  三、上述价格从2014年1月15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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