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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发改商价[2013]84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1-25
实施时间: 2013-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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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决定对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二、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按照居民阶梯电价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62元)执行。
  三、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用电应与其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比例或用电数量。
  四、以上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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