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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30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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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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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本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情况进行公告,本次核定定额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如有调整,以地税机关核发的《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为准。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30日

相关附件:
2014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清册 .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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