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及有关涉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31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1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规定,为保障我市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普通发票使用及有关涉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邮政业纳税人领取的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4年6月30日。
  三、2014年4月1日起,邮政业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局申请办理已领未用空白发票缴销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传开具发票明细数据。
  四、自2014年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城建税及其各种附加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 津地税征[2013] 2013/12/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开具系统常见问题 2016/5/4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票 辽地税函[2008] 2008/1/15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18/6/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印制中填发日期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1999] 1999/10/2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简并票种和加快推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 2010/9/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及普通发 2010/10/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 粤地税发[2010] 2010/7/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 冀国税函[2001] 2001/6/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 新国税办[2008] 20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