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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13]7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3-12-20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关税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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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税则号列:ex38260000)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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