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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管[2013]6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19
实施时间: 2013-7-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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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石油昆仑车用燃气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天然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城市门站价格
  (一)城市门站价格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省物价局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城市门站价格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存量气仍按现行方式实行分类分气源定价,增量气不再区分类别。
  (二)城市门站价格为上游天然气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包括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省内主要城市最高门站价格详见附件一,其他城市门站价格暂由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到户销售价格
  到户销售价格实行存量气、增量气加权综合作价,由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居民用气价格
  存量气和增量气中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及销售价格此次均不作调整。2013年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价格按存量气价格政策执行。
  四、压缩天然气母站批发价格
  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石油昆仑车用燃气有限公司压缩天然气母站最高批发价格(不包括供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批发价格)为每立方米2.80元。其他地区压缩天然气母站批发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五、车用天然气价格
  各地要把车用天然气价格纳入地方管理范畴,进一步规范车用天然气价格管理,从紧核定加气站购销差价,合理制定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已建立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标准疏导气价调整影响,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对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继续按现行补贴政策执行。
  城市门站价格、压缩天然气母站批发价格自2013年7月10日起执行。
  六、相关要求
  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做好供需衔接,特别是在疏导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过程中不得出现停供、限供现象,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同时,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省内天然气市场价格稳定;要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确保价格调整方案平稳实施。
  附件:
  1、河北省天然气城市最高门站价格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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