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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总发[2014]1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1-29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21-8-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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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附件1中所列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9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21-8-31
实施时间:2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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