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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商办审函[2014]7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4-1-27
实施时间: 2014-1-27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9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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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商务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省政府将以下三项商务厅行政审批权进行部分下放。
  一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一项,将以下事项下放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外国投资者并购鼓励类、允许类境内企业,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除外);2.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除外);3.原由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上述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
  二是对“一般货物进出口许可”一项,对芜湖、蚌埠、马鞍山三市商务主管部门下放汽车、柠檬酸、废纸等商品出口许可证发证权。
  三是对“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一项,将进口料件不属于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下放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保留对进口料件属于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对上述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厅自皖政〔2014〕4号文发布之日即2014年1月10日起不再受理,由各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的依据、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请参照商务厅公众网/商务法治栏目/法治动态内行政审批项目规范。
  我厅将组织有关行政审批工作交流活动,相互借鉴好的经验,针对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不断完善我省商务行政审批工作。我厅还将适时对各地行政审批案卷进行评查,监督并规范各地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使下放的审批项目在对接后能有条不紊的展开。
  各地审批承接过程中有关问题可向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反映。联系人:汪泱,联系电话:18919620046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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