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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申报2013年度青岛市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发、示范和应用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环办发[2013]2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6-7
实施时间: 2013-6-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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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发挥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69号令)、《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36号)的有关规定,我市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示范和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及重点
  为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污染减排、推进我市污染治理,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今年重点支持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农村污水治理、新型监测仪器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采取"先干后补"的方式,待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予以拨付;贷款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实际到位银行专项贷款额的5个百分点。
  三、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对象为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污染治理或研发的企事业单位,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技术研究开发或示范应用的基础和条件;
  (二)项目实施后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具备普及或推广的价值;
  (三)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银行信用等级优良,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在青岛市范围内研发、示范和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五)已获得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申报时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研究开发或示范应用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的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
  (四)技术先进、具有良好推广应用效果的证明材料(如查新报告、鉴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
  (六)其他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使用贷款的需出具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函等材料。
  五、申报及确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环保局提报申报材料,市环保局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组织评审,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提出支持项目名单及资金额度,纳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六、有关要求
  (一)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单位请于2013年7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一式四份)和电子版报送市环保局,不符合申报条件及不按规定报送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二)报送地址和联系人
  地址:青岛市延安一路41号
  联系人:韩洪霞 于柏枫
  联系电话:82879563 82885710
  电子邮箱: ybf@qepb.gov.cn
  附件:1.项目申请表
  2.项目方案编制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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