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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1
实施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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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方便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切实减轻办税负担,根据相关规定,全省个体工商户中起征点以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按年调整、报缴合一、银行扣税”的申报纳税方式。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报纳税期限
  (一)实行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季度终了后按照法定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申报超过当季核定定额20%应当补税的,应于季度终了后申报补税。
  (三)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于认定当月结清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应纳税款,并调整为按月申报纳税。
  二、定额的核定与调整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核定定额,定额执行期确定为一年。实际销售额连续两个季度低于核定定额20%,或年度实际销售额超过核定定额20%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
  三、申报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缴清应纳税款,视为已完成当期纳税申报事项,不再填写纳税申报表,不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四、纳税方式
  税务机关提供网上缴税、批量扣税等多种纳税方式。实行网上缴税的个体工商户可选择任意银行卡,通过网络自主缴税,税款直接缴入国库。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首个申报期的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纳税的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18日。
  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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