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及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13
实施时间: 2014-1-13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4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
  根据《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津财会[2013]35号)的规定,我市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机构资质条件有所调整。为清理继续教育机构、保证培训质量,我们将进行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及考核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报送内容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师资情况汇总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师资基本情况表(要求教师本人签名并预留本人手机号以供核实);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专职管理人员情况汇总表;
  (四)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拟聘教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凡在以前年度的申报中已通过身份认定的教师,可不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六)包括机构负责人在内的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件、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凡在以前年度的申报中已通过身份认定的管理人员,可不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八)提供面授会计培训的继续教育机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部门之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教学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提供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的继续教育机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教育部关于开展远程职业教育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2.电信管理部门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教学网站管理制度;
  4.针对本市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的项目计划书(内容应满足《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全部条件)
  二、年度考核报送内容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年度备案表(2014);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培训工作年度考核自评表(2014);
  (三)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总结(书面材料);
  (四)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书面材料)。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地点
  2014年1月22日—24日将材料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和平区曲阜道4号721室)。
  (二)报送方式
  报送采用书面报送和电子报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报送流程如下:
  1.如实填写需报送表格的电子版(表格样式请到“天津会计”网站www.tjkj.gov.cn“下载专区”栏目下载),打印出纸质材料,由机构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2.撰写年度总结及计划,打印出纸质材料加盖公章。
  培训总结应围绕本机构2013年举办防治“小金库”必修知识等内容、师资、培训人数等概况以及在控制出勤率、提高教学质量、创新教学内容、加强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不足。
  年度计划应结合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4]2号)制定,主要围绕2014年拟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方式、师资、培训人数、培训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安排和构想,并结合改进继续教育确认模式、统一全市继续教育教材等事项提出建议。
  3.现场报送核对无误的纸质材料,并在现场报送前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处邮箱tjkjc@,邮件主题请注明本机构名称。
  三、其他事项
  (一)为规范、简化继续教育确认流程,市财政局正研究批量确认办法,各单位在重新验明资质之前,暂时不受理继续教育确认事宜。
  (二)各单位在举办继续教育的过程中,要保证继续教育的学时和质量,杜绝只收费不培训或人为减少继续教育学时以及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继续教育的行为;凡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市财政局将依照《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2014年我市将开展继续教育机构清理工作,市财政局将逐一、实地检查各继续教育机构,对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教学资质不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机构以及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备案材料、向市财政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机构,市财政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暂停或取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处理,并在天津会计网站上公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解莹,电话(传真):23303768,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邮编:300042)。
  2014年1月13日

相关附件:
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及考核工作表格.rar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2025/6/3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天津市注册会计师 津注协[2016]32 2016/4/6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 晋会协[2023]89 2023/10/3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沪财会[2019]21 2019/4/11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 穗财会[2015]19 2015/6/11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厦财会[2016]4号 2016/1/7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鄂财会规[2013] 2013/11/29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 沪财会[2019]20 2019/4/4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行业执业人员继续教育问卷 浙注协[2010]5号 2010/1/15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 2026/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