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1-10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9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0日

修正: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存货正常损失可以采用清单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企业在进行清单申报时,还需要出具损失情况的分析报告。
  二、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多种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根据25号公告有关规定,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于金额较大,因此,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当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 2005/1/1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 冀财税[2022]7号 2022/3/1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川财税[2010]6号 2010/2/2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法国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等2户企业财产 粤国税函[2004] 2004/7/1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4] 2004/3/2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计提20 湘地税函[2000] 2000/12/1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 皖地税[2011]67 0001/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机械工业安装总公司第五安装工 皖国税函[2000] 2000/3/6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 京财税[2025]81 2025/5/29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金融企业 陕国税发[2002] 200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