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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24
实施时间: 2013-12-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7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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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过渡政策执行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对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申请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减免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申请享受备案类或报批类(具体项目见附件1)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应按照《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资料明细见附件1)。
  报送资料涉及的《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等各种表样,试点纳税人可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下载地址为:http://www.sn-n-tax.gov.cn/portal)。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照《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四、为方便纳税人、简化程序,从事铁路运输、邮政业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1月1日前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核实,凡试点实施后继续享受增值税减免税,并已经地税机关备案或审批的应税服务项目,只进行备案或审批确认。
  申请确认时,试点纳税人应于2014年1月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原地税机关备案证明(备案表或文件)或批准证明(审批表或文件),以及原地税备案或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所有申报资料(不需对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申报资料目录提供)。
  主管国税机关结合《营改增纳税人税收减免、有形动产租赁情况调查表》,对试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确认。经确认无误的,主管国税机关将备案、审批情况录入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并向享受备案类和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分别出具《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通知书》(附件2)和《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3),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五、除公告第四条规定外,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1.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及申报资料明细表
  2.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通知书
  3.税务事项通知书

相关附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及申报资料明细表.doc    
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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