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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政字[2013]24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2-21
实施时间: 2013-12-2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4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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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现就涉及我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应的行政审批项目17项,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99项,取消对应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2项,承接评比达标项目2项。另有拟取消和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各1项,由于该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二、完善行政审批监管和服务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国务院下放的审批事项要与上级部门搞好衔接,制定承接方案,规范审批程序,压缩办结时限,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取消和下放的事项涉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2014年1月20日前组织修改;涉及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按立法程序抓紧办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相对应的事项(含对应的审核、初审事项)一律取消,不得变相实施。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监察厅要及时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对违规行为实行网上警示和问责。省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各部门落实和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落实到位。
  附件:
  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4.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1日

相关附件:
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pdf    
2.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pdf    
3.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pdf    
4.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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