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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3]2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28
实施时间: 2013-4-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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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商请函》(辽卫函字[2012]71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2]92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实践能力2个考试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已包括上缴国家的费用,不得另行加收其他费用。
  三、各执收单位在执行本收费规定前,应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时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规定从文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1]165号)中规定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资格考试费标准停止执行。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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