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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3]6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30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3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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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公安部门收取的补发因私护照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和农业部门收取的国内植物检疫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在我省已经停收,待项目恢复后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我省司法部门的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重新公布我省部分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其中:核定物业管理师考试考务费中的基础考试(2科)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1元(含上缴国家11元、省50元),专业考试(2科)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含上缴国家15元、省50元)。
  四、本通知上述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五、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将涉及的本部门或本地区收费标准降低情况、涉及的收费金额(以2012年标准和收费额为基数),于10月18日前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2、辽宁省部分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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