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3]8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25
实施时间: 2013-6-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1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司法厅: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司函[2013]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司法考试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司法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260元,其中主观题每人每科60元(3科)、客观题每人每科80元(1科)。
  二、收费范围
  参加全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担任公证员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
  三、上述收费主要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场、监考督考以及上缴国家考务费等与考试相关的各种费用支出。
  四、司法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的规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五、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变更等有关事项,收费时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收费规定从文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2013年6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闽价费[2009]82 2009/3/17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 2017/4/6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黑价联[2014]34 2014/5/1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 鲁财综[2008]46 2008/8/28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 黑价联[2014]4号 2014/1/1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核定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榕价费[2015]1号 2015/1/4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9] 2009/2/12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施放气球专业技术人员资 闽价服[2008]19 2008/5/5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拖拉机等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 辽价函[2013]10 2013/9/1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 鲁价费发[2010] 2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