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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3]9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5
实施时间: 2013-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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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继续执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交运[2013]9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的复函》(辽财非函[2012]22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我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含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岗位考试费的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继续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标准中包括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工本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和换证周期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初次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报名考试的,按重新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考试费。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收入按照省、市2∶8的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
  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在执行本收费规定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时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复函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到期后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研究制定。辽价函[2011]24号文件中涉及上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岗位考试费标准规定有效期延至2013年8月31日。
  附件:辽宁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标准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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