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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3]12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14
实施时间: 2013-7-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6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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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申请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牧函[2013]4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际运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兽医综合知识考试(4科)每人每科61元(含上缴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评委人员,命题、判卷以及资格证书等全部费用。
  三、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你局在执行本收费规定前,应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变更手续。收费时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从2013年7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另行批复。
  201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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