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保局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3]265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2-10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9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0元,氨氮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2元。取消普通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含硫量0.5%以上,编码140001005)、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含硫量0.5%以下,编码140001006)。
  为鼓励低标准排放,惩罚超标准排放,督促排污单位加大治污减排力度,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同时实施阶梯式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污染物实际排放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含50%),按收费标准减半计收排污费;污染物实际排放值在规定排放标准50%—100%之间(含100%),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实际排放值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排污费。
  二、环保部门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排污收费收入管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依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收费管理和收费情况稽查考核,严格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12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 辽价发[2010]77 2010/8/1
关于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 财办会[2003]27 2003/7/2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保厅关于调 湘发改价费[201 2015/6/3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 津发改价管[201 2014/7/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排污费强制执行程序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 2007/9/21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明 苏价费[2015]35 2016/1/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排污费征管文 鄂地税发[2013] 2013/7/9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氮氧 粤价[2013]102号 2013/7/1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7/9/11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排污费征收 2014/4/1